海南自贸港

SHENGRUI FINANCE AND TAXATION

政策法规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2 16:53:49 | 浏览量:308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下一篇: 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局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Copyright © 2020 海南盛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备:琼ICP备17000793号-1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400-011-5499

在线咨询

关注微信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