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繁活动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和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种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接受海南省省级、市县南繁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南繁管理局负责南繁登记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南繁登记的内容、标准、指南和流程等,建设南繁登记信息化管理平台。
市县南繁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南繁登记申请和审核工作,南繁基层管理人员负责南繁登记的信息核查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四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线上通过南繁登记信息化管理平台,分别按照南繁科研育种、南繁制种、代繁代制、种子鉴定等类别进行登记,或线下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南繁登记信息。
第五条 南繁登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信息: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从事或参与南繁活动的人员信息等。
(二)基地信息:科研用地及配套设施信息等。
(三)活动信息:南繁活动类型、科研信息、成果信息、制种信息以及是否开展生物育种试验等。
(四)投入信息:上一南繁季活动总投入,包括南繁科研生产投入和基础设施、管理等财政投入等。
南繁登记信息具体内容由海南省南繁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六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个南繁季结束前完成登记,并对南繁登记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每个南繁季均应申请登记,相同信息无需重复填报,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补充更新。
第七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南繁登记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及要求等。信息员填报登记信息前应当参加南繁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
第八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南繁管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申请:
(一)种植法律、法规禁止种植的作物;
(二)未经批准从事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研究与试验;
(三)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章 受理与审核
第九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南繁基地所在地的市县南繁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条 市县南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南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内容的受理与审核工作。登记信息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登记信息不完善或有误的,予以驳回并告知理由,待登记信息补充完整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一条 对在南繁登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各省(区、市)注册地南繁单位和个人的登记信息对其所在省(区、市)南繁管理部门开放,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对谎报、瞒报等不按规定进行南繁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合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不得在本省从事南繁活动。处罚结果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及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季,是指每年9月至次年6月期间开展南繁活动的时间。
本办法所称南繁基层管理人员,是指已纳入本省南繁专职人员、联络员名单范围,且能够独立从事南繁管理工作的乡镇(区)专职人员、村委员会联络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南繁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3日实施的《海南省南繁登记办法(试行)》同时废止。